为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》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和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》,防治大气污染,改善环境质量,指导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,制定本标准。本标准规定了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、内容、工作程序、方法和要求。
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司、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。
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: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、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。
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2018年7月30日批准。本标准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。
新的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—大气环境》变动如下:
1、调整、补充规范了相关术语和定义;
2、改进了评价等级判定方法;
3、简化了环境空气质量现状监测内容;
4、简化了三级评价项目的评价内容;
5、增加了二次污染物的大气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;
6、增加了达标区与不达标区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要求;
7、改进了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确定方法;
8、增加了污染物排放量核算内容;
9、增加了环境监测计划要求;
10、补充、完善了附录。
附件:
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(HJ 2.2-2018代替 HJ 2.2-2008).pdf
阅读原文:http://kjs.mep.gov.cn/hjbhbz/bzwb/other/pjjsdz/201808/t20180814_451386.shtml